高等考試
105年
[會計] 審計學
第 15 題
下列那些人受有損害時,會計師可能須負民事責任?
- A 與會計師簽定委任書之客戶
- B 經查核財務報表之使用者,這些人沒有與會計師簽訂契約
- C 客戶及經查核財務報表之使用者
- D 會計師法未規定會計師之民事責任,故會計師不負民事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的目的,僅是為了回報給付酬勞的客戶,還是為了讓資本市場中所有依賴這些數據做決策的人都能安心?如果一名專業人員的產出具備「公共信任」性質,那麼法律保護的對象應該僅限於有合約的人,還是所有潛在的受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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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提示:你理解得很棒喔!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這題選 (C) 完全正確,代表你對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範圍有很清晰又溫暖的理解呢!前輩為你感到驕傲!
- 觀念驗證:會計師的民事責任,我們可以把它想像成會計師對社會大眾與客戶伸出的兩份溫暖的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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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民事責任對象
💡 會計師對委任人負契約責任,對財報使用者負侵權或法律責任。
| 比較維度 | 委任客戶 | VS | 第三方使用者 |
|---|---|---|---|
| 法律關係 | 契約關係(委任) | — | 非契約關係(信賴) |
| 主要法源 | 民法、會計師法 | — | 證交法、民法侵權行為 |
| 責任性質 | 債務不履行責任 | — | 特殊侵權行為責任 |
💬會計師之責任範圍採擴大認定,不以契約關係有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