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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會計] 審計學

第 17 題

17 會計師法第 42 條規定,當會計師查核非公開發行公司,所出具之查核報告引人錯誤時,其賠償責任以當年度所取得公費之 10 倍為限。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規定,當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時,廣告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賠償責任;不過,如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則廣告薦證者僅於受廣告主報酬 10 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規定之「專業人士」,在觀念上得為會計師,會計師薦證他人財務報表之表達為允當。 上述二法律均規定損害賠償之上限,為報酬 10 倍之內。下列敘述中,何者錯誤?
  • A 上述二法律規定之處罰相同,均不贊成重賠,希降低社會好訟之風
  • B 上述二法律規定之精神不同,會計師這位廣告薦證者,得因其具專業人士之身分而被判重賠
  • C 在廣告薦證者,當其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時,即可能須賠;在會計師,待過失致損害實際發生後,才須賠償
  • D 在廣告薦證者,只問其是否為專業人士、是否具專業人士之形象、是否具專業能力,不會因委任薦證者之廣告主是否為公開發行公司而負不同責任;在會計師,則區分受查者是否為公開發行公司,如委任會計師之人為公開發行公司,則會計師之賠償責任不再有上限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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