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測
105年
[農業群] 專業科目(1)
第 23 題
依據西元2015年6月3日修訂之中華民國合作社法,有關農業合作社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認購股金、出席會議及交易利用是社員的義務
- B 盈餘分配20%為理事、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62%為推廣訓練費用
- C 社員大會為合作社的最高權利機構
- D 公積金若已超過股金總額2倍時,合作社得自訂每年應提之數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合作社是一個強調『互助』而非『營利』的組織。如果一家合作社把大半的盈餘都分給了理監事和員工,而非回饋給實際參與交易的社員,這是否還符合合作社『造福社員』的核心宗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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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合作社敘述錯誤的選項,正確答案為選項B。依據合作社法第23條規定:「合作社結餘,除彌補累積短絀及付息外,應提撥百分之十以上為公積金、百分之五以上為公益金與百分之十以下為理事、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由此段法定內容可知,對於理事、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的酬勞金提撥比例應為「百分之十以下」,而非選項B所稱的「20%」。同時,同條文亦明定第一項公益金「應供社會福利、公益事業及合作事業教育訓練與宣導用途使用,不得移為他用;合作社解散後,亦同。」並無明文規定62%為推廣訓練費用,故選項B的敘述與法條內容完全不符,為本題應選的錯誤敘述。此外,針對選項D的內容,合作社法第23條明文指出:「前項公積金,已超過股金總額二倍時,合作社得自定每年應提之數。」同時規定「社員對於公積金,不得請求分配。」這印證了選項D的敘述為正確無誤。綜合上述法條規定,選項B確為錯誤之敘述,故為本題正解。
合作社法規核心
💡 合作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盈餘分配須依法定比例。
| 比較維度 | 組織運作與義務 | VS | 財務管理與分配 |
|---|---|---|---|
| 權力核心 | 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 — | 公積金由理事會議定 |
| 成員責任 | 認股、出席、交易利用 | — | 盈餘按比例撥付酬勞金 |
| 特殊彈性 | 社員具有表決權 | — | 公積金過2倍可彈性提撥 |
💬合作社強調集體民主決策,並確保財務公積金之健全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