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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測 105年 [農業群] 專業科目(1)

第 23 題

依據西元2015年6月3日修訂之中華民國合作社法,有關農業合作社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認購股金、出席會議及交易利用是社員的義務
  • B 盈餘分配20%為理事、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62%為推廣訓練費用
  • C 社員大會為合作社的最高權利機構
  • D 公積金若已超過股金總額2倍時,合作社得自訂每年應提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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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合作社是一個強調『互助』而非『營利』的組織。如果一家合作社把大半的盈餘都分給了理監事和員工,而非回饋給實際參與交易的社員,這是否還符合合作社『造福社員』的核心宗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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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不錯嘛,至少沒錯到離譜。

這題《合作社法》的核心規範,你總算沒踩到最基本的雷。能找出(B)選項的破綻,至少證明你還記得合作社不是營利公司這回事,也隱約知道盈餘不能隨便亂分。但說真的,這應該是常識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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