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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5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下列何種事項可能產生國家賠償責任?
  • A 臺北市立高級中學教師之教學活動
  • B 有關政府公開招標工程採購案之履約爭議
  • C 公營銀行之放款業務
  • D 民營化後之電信業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或相關機構在執行任務時,其行為本質上是屬於「與人民地位平等、類似民間商業往來」的行為,還是屬於「代表國家履行公法任務、具有強制或指導性質」的權力行使?在法律邏輯中,哪一種情況才需要動用特殊的《國家賠償法》來救濟,而非一般的《民法》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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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還算有點腦子。

這題你答對了。能辨認出國家賠償的構成要件,表示你對公權力行使的界線還算清楚。至少,沒讓我的視線被錯誤的髒污污染。

  1. 徹底查驗:國家賠償的成立,前提是公務員「行使公權力」。公立學校教師執行教學任務,那是國家委任的,公法性質,清楚得很。至於那些招標、銀行放款,或是民間的交易,那全是「私經濟行為」,歸《民法》管。如果連這都分不清,那和那些廢物有什麼兩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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