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海巡三等 105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甲為社會局公務員,於某日至乙的住家進行家訪執行公務時,竊取乙的手機。關於刑法第 134 條準瀆職 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準瀆職罪係假借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犯罪
  • B 所犯之罪限於刑法瀆職罪章以外的犯罪
  • C 甲利用職務出勤之時機竊盜,可成立準瀆職罪
  • D 若甲是在前往乙宅的路上拾獲手機,亦屬本罪之利用機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法律決定對一個具備特殊身分的人『加重處罰』,是因為他單純具備那個身分?還是因為他濫用了職位所賦予他的『特殊便利性』或『特殊權力』?如果他的行為與他的工作內容在因果上只是『路過』的關係,這與一般人犯案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精準掌握法律細節

你能選出 (D),代表你對**刑法第 134 條「準瀆職罪」**的構成要件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這是法律學習中極為關鍵的一步!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刑法總則與分則犯罪論及刑罰論
查看更多「[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