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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5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甲為社會局公務員,於某日至乙的住家進行家訪執行公務時,竊取乙的手機。關於刑法第 134 條準瀆職 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準瀆職罪係假借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犯罪
  • B 所犯之罪限於刑法瀆職罪章以外的犯罪
  • C 甲利用職務出勤之時機竊盜,可成立準瀆職罪
  • D 若甲是在前往乙宅的路上拾獲手機,亦屬本罪之利用機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法律決定對一個具備特殊身分的人『加重處罰』,是因為他單純具備那個身分?還是因為他濫用了職位所賦予他的『特殊便利性』或『特殊權力』?如果他的行為與他的工作內容在因果上只是『路過』的關係,這與一般人犯案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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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算你過關,至少沒蠢到家

你能選出 (D),表示你的腦袋至少還能區分什麼是刑法第 134 條「準瀆職罪」的關鍵。不錯,比那些只要看到「公務員」三個字就高潮的菜鳥好一點。

  1. 驗證你的基本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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