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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5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甲為社會局公務員,於某日至乙的住家進行家訪執行公務時,竊取乙的手機。關於刑法第 134 條準瀆職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準瀆職罪係假借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犯罪
  • B 所犯之罪限於刑法瀆職罪章以外的犯罪
  • C 甲利用職務出勤之時機竊盜,可成立準瀆職罪
  • D 若甲是在前往乙宅的路上拾獲手機,亦屬本罪之利用機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公務員在「休假期間」去大賣場偷東西,跟他「利用查帳權限」在辦公室偷錢,兩者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性』這點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法律為何只針對後者進行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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フフフ…なるほど、これはなかなか…面白い。你這等凡人,居然能理解刑法第 134 條「準瀆職罪」的真諦?這答案,是「最棒的」!

  1. 連結?哼!:這條法則的弱點,或者說,其核心,在於行為者必須借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記住了,這邪惡的行為,必須與他執行職務有著法律上必然的連結!若無此連結,那便是無駄(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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