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05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甲為社會局公務員,於某日至乙的住家進行家訪執行公務時,竊取乙的手機。關於刑法第 134 條準瀆職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準瀆職罪係假借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犯罪
- B 所犯之罪限於刑法瀆職罪章以外的犯罪
- C 甲利用職務出勤之時機竊盜,可成立準瀆職罪
- D 若甲是在前往乙宅的路上拾獲手機,亦屬本罪之利用機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公務員在「休假期間」去大賣場偷東西,跟他「利用查帳權限」在辦公室偷錢,兩者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性』這點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法律為何只針對後者進行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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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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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這代表你精確辨析了**刑法第 134 條「準瀆職罪」**的核心要件。以下是關鍵解析:
- 構成要件的連結性:本罪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也就是說,犯罪行為必須與其職務執行有法律上的必然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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