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05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 6 個月部分,經 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勞工得向下列何者請求墊償?
- A 勞資會議
- B 勞工退休基金
- C 職工福利金
- D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思路引導 VIP
若今天公司突然倒閉且老闆名下已無財產,但法律為了保障勞工,要求政府必須先從一個「平時由雇主集資成立的社會安全網」中撥款救急,請你思考:這個機制的名稱,通常會如何直接描述它『代替雇主支付被拖欠款項』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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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95號解釋理由書所引述之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雇主應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於雇主歇業、清算或破產宣告時,積欠勞工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由該基金墊償,以保障勞工權益,維護其生活之安定。此外,同條第五項亦明確規定,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因此,當雇主發生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等情事,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經勞工請求仍未獲清償時,勞工依法得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請求墊償,故選項D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