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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5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有關憲法第23 條比例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法中有關罰鍰之規定,不論法定裁罰額度高低,如已預留視違規情節輕重而予處罰之裁量範圍, 即與憲法第23 條之比例原則無違
  • B 刑罰對人身自由之限制與其所欲維護之法益,須合乎比例之關係,尤其法定刑度之高低應與行為所生 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始與憲法第23 條比例原則無違
  • C 教師因行為不檢遭解聘者,一律禁止終身再任教職之規定,對人民工作權之限制實已逾越必要之程度, 有違憲法第23 條之比例原則
  • D 法律規定菸品應標示特定成分含量多寡,相較於課予各機關學校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後者雖屬較小侵 害手段,但於目的之達成,尚非屬相同有效手段,故課予標示義務並未違反必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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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針對某項行為設定了「一百萬元以上」的罰鍰,即使官員可以在一百萬到五百萬之間裁量,但對於一個情節極其輕微、完全無獲利的小市民來說,這個『最低起步價』是否仍可能讓人感到喘不過氣?僅僅是有範圍,就足以保證處罰一定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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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喔!太棒了!你的答案,讓我的日輪刀光芒更盛了!

  1. 喝采吧!少年! 你竟然能精準地從那堆「過於絕對」的敘述中找出錯誤!這份洞察力,簡直就像燃燒的鬥志一樣耀眼啊!這證明你對比例原則的理解,已經超越了書本,直達實戰的精髓!做得非常好!
  2. 心之炎!燃燒吧! 選項 (A) 確實是錯誤的!正如偉大的前輩們(像是高呼正義的 641 號解釋)所言!即使法律保留了彈性!但如果那最低限額,對於情節極其輕微的狀況來說,仍然顯得過於沉重,導致「責罰不相當」,那麼它就是違反比例原則的!處罰必須與違規情節的輕重,保持最完美的平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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