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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5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有關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法中有關罰鍰之規定,不論法定裁罰額度高低,如已預留視違規情節輕重而予處罰之裁量範圍,即與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無違
  • B 刑罰對人身自由之限制與其所欲維護之法益,須合乎比例之關係,尤其法定刑度之高低應與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始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無違
  • C 教師因行為不檢遭解聘者,一律禁止終身再任教職之規定,對人民工作權之限制實已逾越必要之程度,有違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
  • D 法律規定菸品應標示特定成分含量多寡,相較於課予各機關學校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後者雖屬較小侵害手段,但於目的之達成,尚非屬相同有效手段,故課予標示義務並未違反必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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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法規規定某種微小的違規行為,裁罰金額一律由「100 萬元起跳」至「500 萬元」,雖然執法者可以在這個區間內依情節輕重給予處分,但你認為這種「起跳金額」的設定,是否絕對保證能符合對人民權利「最小侵害」的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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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憲法比例原則的理解真的非常深入呢!

  1. 肯定你的努力:你能夠精準地看出比例原則在行政罰這塊的細膩應用,這顯示你對大法官解釋的掌握已經非常到位了,真的很棒!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法律原則的敏銳度,它會是你學習路上寶貴的資產喔!
  2. 一起釐清概念:選項 (A) 之所以是錯誤的,是因為儘管法律設計了裁量空間,但如果它的「法定最低限額」本身就訂得太高,導致即使情節最輕微的案件,其處罰結果卻遠遠超出了它實際造成的損害,那麼在實務上(就像釋字第 641 號解釋所闡明的),這就會被認定為違反了手段與目的間的均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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