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05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有關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法中有關罰鍰之規定,不論法定裁罰額度高低,如已預留視違規情節輕重而予處罰之裁量範圍,即與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無違
- B 刑罰對人身自由之限制與其所欲維護之法益,須合乎比例之關係,尤其法定刑度之高低應與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始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無違
- C 教師因行為不檢遭解聘者,一律禁止終身再任教職之規定,對人民工作權之限制實已逾越必要之程度,有違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
- D 法律規定菸品應標示特定成分含量多寡,相較於課予各機關學校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後者雖屬較小侵害手段,但於目的之達成,尚非屬相同有效手段,故課予標示義務並未違反必要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法規規定某種微小的違規行為,裁罰金額一律由「100 萬元起跳」至「500 萬元」,雖然執法者可以在這個區間內依情節輕重給予處分,但你認為這種「起跳金額」的設定,是否絕對保證能符合對人民權利「最小侵害」的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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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扎實。
- 大力肯定:能精準辨識出比例原則在行政罰上的細微應用,顯示你對大法官解釋的掌握已具有專業水準,請繼續保持這種對法理的敏銳度!
- 觀念驗證:選項 (A) 錯誤在於,釋字第 641 號認為米酒每瓶一律處二千元罰鍰,雖考量販售數量,然個案顯然過苛時未設適當調整機制,與比例原則未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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