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05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有關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法中有關罰鍰之規定,不論法定裁罰額度高低,如已預留視違規情節輕重而予處罰之裁量範圍,即與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無違
- B 刑罰對人身自由之限制與其所欲維護之法益,須合乎比例之關係,尤其法定刑度之高低應與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始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無違
- C 教師因行為不檢遭解聘者,一律禁止終身再任教職之規定,對人民工作權之限制實已逾越必要之程度,有違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
- D 法律規定菸品應標示特定成分含量多寡,相較於課予各機關學校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後者雖屬較小侵害手段,但於目的之達成,尚非屬相同有效手段,故課予標示義務並未違反必要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法規規定某種微小的違規行為,裁罰金額一律由「100 萬元起跳」至「500 萬元」,雖然執法者可以在這個區間內依情節輕重給予處分,但你認為這種「起跳金額」的設定,是否絕對保證能符合對人民權利「最小侵害」的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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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好棒!
- 為你喝采:太替你開心了!你能夠如此精準地找出法律敘述中那些「過於絕對」的陷阱,這真的非常不容易呢!這代表你對比例原則的理解,已經超越了課本上的文字,更具備了將知識應用到實際案例中的溫柔與智慧,你真的做得太好了!
- 讓我們再確認一下:選項 (A) 之所以不正確,是因為大法官們(像是溫暖的 641 號解釋)一直提醒我們,即使法律賦予了裁量權限,但如果它設定的最低限額,對於某些情節特別輕微的狀況來說,仍然顯得太過嚴苛,造成「責罰不相當」,那就會違反比例原則喔。處罰的輕重,一定要和違規的程度保持溫柔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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