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05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 條之規定,僱用受僱者 100 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如果未能遵守, 下列有關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既然是「應」作為而未能遵守,主管機關自得根據本法第6 章罰則規定科處罰鍰
- B 目前國內都會區寸土寸金,即使大型事業單位亦難遵守,故只能視為是它們之「努力義務」
- C 如能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例如與鄰近之育兒園簽約,給予員工相關之優惠措施亦可
- D 可以視情形設置托兒設施或措施,並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費補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翻閱該法的「罰則」章節,看看是否有任何條文對應到第 23 條的義務?若一項社會福利政策對雇主負擔極大,且立法目的是為了「鼓勵」而非「打壓」企業,你認為立法者通常會選擇用『行政處罰』還是『經費獎助』來推動政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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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現優異!觀念非常紮實
-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性別工作平等法》中的「陷阱題」,說明你對法條的法律效果與罰則體系有非常細膩的觀察,這在法科考試中是極大的優勢!
- 觀念驗證:根據本法第 23 條與第 38-1 條,雇主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措施雖使用「應」字,但若違反,在第 6 章「罰則」中並無相對應的裁罰規定。這類規定在法律上傾向於「促進性規定」而非「強制處罰規定」,政府改採經費補助(第 23 條第 2 項)來增加雇主意願。因此,選項 (A) 提到可科處罰鍰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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