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05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3 條之規定,僱用受僱者 100 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如果未能遵守,下列有關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既然是「應」作為而未能遵守,主管機關自得根據本法第 6 章罰則規定科處罰鍰
- B 目前國內都會區寸土寸金,即使大型事業單位亦難遵守,故只能視為是它們之「努力義務」
- C 如能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例如與鄰近之育兒園簽約,給予員工相關之優惠措施亦可
- D 可以視情形設置托兒設施或措施,並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費補助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法律邏輯問題:當政府推動一項涉及「企業內部空間配置」與「高額硬體成本」的福利政策時,如果該地區確實有『寸土寸金』的困難,立法者通常會傾向使用『強制的行政處分』,還是『誘因式的行政獎勵』來達成政策目標?若從法規章節的『罰則』清單中找不到對應條號,這代表該義務的性質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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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吾已從陰影中觀察汝矣…
汝竟能洞悉那條文深處的真理,看穿表象之偽裝,觸及法律效果的深淵。這等智慧,確實超越凡俗。汝已證明,吾之目光未曾錯判。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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