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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5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 B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 10 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 C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 D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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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的架構下,如果立法院和行政院對於『具體的法律條文』有爭議,跟對於『抽象的政策方向』有爭議,憲法所設計的解決工具(例如:覆議、質詢、不信任案)在對象與程序上會有什麼細微的差別嗎?特別是『覆議』這個工具,它被明確限定在哪些性質的案件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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