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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5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下列債務,何者可得互相抵銷?
  • A 相互不得競業之不作為債務
  • B 相互提供勞務之單純作為債務
  • C 互負清償地不同之金錢債務
  • D 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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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讓兩筆債務在不必實際拿出來交付的情況下,直接在帳面上『互相沖銷』,你認為這兩筆債務的「給付內容」必須具備什麼樣的『共通特性』,才能確保雙方的權益不會因為這種簡化程序而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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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依據《民法》第 334 條,抵銷需符合種類相同(均為金錢或同種類物)且均屆清償期等要件。選項 (C) 的金錢債務種類相同,雖然清償地不同,但依據《民法》第 336 條規定,仍得抵銷,僅需賠償他方因抵銷而產生的損害即可。而 (A)(B) 屬給付性質不許抵銷,(D) 則是法律為了保護被害人,明文規定故意侵權之債不得抵銷(民法第 3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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