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05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有關共有物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不能分割
- B 約定共有物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 5 年,但共有不動產有管理之約定時,不得逾 10 年
- C 於分割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共有人仍得請求裁判分割
- D 不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分割之協議,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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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共有制度中,法律雖然賦予共有人隨時請求分割的權利,但為了兼顧「物盡其用」與「管理上的經濟效益」,當共有人之間已經針對不動產簽訂了具體的管理協議時,你認為法律所允許的「不分割期限」上限,會傾向於設定得較短,還是會給予更長久的穩定保障(例如接近一代人的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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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共有物分割的錯誤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B。依據民法第823條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由此法條明文可知,一般約定共有物不分割之期限確實不得逾五年,但若為共有之不動產且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為不得逾三十年。選項B敘述稱共有不動產有管理約定時不得逾10年,顯然與法條規定之三十年不符,故為錯誤之敘述,即為本題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