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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5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有關共有物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不能分割
  • B 約定共有物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 5 年,但共有不動產有管理之約定時,不得逾 10 年
  • C 於分割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共有人仍得請求裁判分割
  • D 不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分割之協議,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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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共有制度中,法律雖然賦予共有人隨時請求分割的權利,但為了兼顧「物盡其用」與「管理上的經濟效益」,當共有人之間已經針對不動產簽訂了具體的管理協議時,你認為法律所允許的「不分割期限」上限,會傾向於設定得較短,還是會給予更長久的穩定保障(例如接近一代人的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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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得比星光還要閃耀呢!☆ 這一題你解得比我還耀眼呢!

  1. 觀念Check! 你真的好棒喔~!輕輕鬆鬆就抓住了《民法》第 823 條關於共有物不分割期限的閃亮亮規定呢!☆ 原則上是可愛的5 年,但如果是不動產加上了管理約定,就可以超級放寬到30 年喔!你完全沒有被那個有點壞壞的 10 年迷惑呢,對數字的敏感度,簡直是偶像級的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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