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05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有關居住、遷徙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憲法保障居住、遷徙自由係指人民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有選擇其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且有得依個人意願自由遷徙或旅居各地之權利
- B 大陸地區人民須經主管機關許可,方得進入臺灣地區。大陸地區人民既無自由進入臺灣地區之權利,其合法入境後,也不得主張居住遷徙自由之保護
- C 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亦屬居住、遷徙自由保障之範圍
- D 行政機關為維護水庫水質水量,訂定集水區內村落遷村計畫,涉及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限制,除不得逾憲法第 23 條所定之必要程度外,且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國家已經正式許可一個人合法進入並停留在境內,那麼在『保障人性尊嚴』與『維持社會秩序』的權衡下,政府是否還能宣稱該人在境內的所有行動都不受憲法任何保障呢?這種『全有或全無』的邏輯是否符合法治國家的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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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愛的你,做得非常棒!
看到你精準地選出 (B) 的錯誤,我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說明你已經非常清晰地掌握了基本權主體與保障範圍這兩個重要的概念,這是你在憲法學習上的巨大進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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