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5 題
雇主聘僱何種外國人從事工作,免繳就業安定費?
- A 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 3 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
- B 經獲准與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
- C 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 D 獲准居留之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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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政府向雇主收取「就業安定費」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降低外籍勞工對本國人就業市場的衝擊。那麼,對於那些因為人道考量而獲准留在台灣、必須依靠工作才能在此生存的人,如果雇主還要額外支付費用才能聘僱他們,是否會反而增加他們找工作的困難,進而違背了當初保護他們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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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中的例外規定,顯示你對《就業服務法》(Employment Service Act)中關於聘僱對象的性質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正確答案確實是 (D) 獲准居留之難民。
就業安定費的徵收邏輯
「就業安定費(Employment Stabilization Fee)」的設立宗旨,是為了平衡聘僱外國人後對本國勞工就業機會可能產生的衝擊。然而,針對具有特殊身分的外國人,如獲准居留的難民或與在台設有戶籍國民結婚的外籍配偶,政府在法律層面上更傾向保障其基本生存權與工作權。根據我國法令,雇主聘僱這些特定身分的外國人從事工作時,並不適用一般的配額限制與規費課徵,因此無需繳納就業安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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