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9 題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下列何種機構職位不得聘僱外國人擔任?
- A 私立幼兒園幼保教師
- B 私立高級中學英語教師
- C 國立大學社會系助理教授
- D 私立補習班德文教師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下:在教育體系中,針對高等學術研究、外語專門訓練,以及針對幼兒最基礎的照顧與人格形塑,哪一種職位對於『本國文化傳承』與『母語環境一致性』的要求最高,因而最可能在法律上對外籍人士設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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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這個細微的法律限制,代表你對《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關於外國人工作類別的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教學」與「幼兒教保」在法律定義上的不同。 在聘僱外國專業人員的許可範圍中,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3 款,法律允許外國人擔任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或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如選項 B、C);另依同項第 4 款,得擔任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的專任教師(如選項 D)。然而,針對私立幼兒園的職位,其未列入《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3 款,且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原則上依同條第 2 項所定法規處理。這反映了相關法規對幼兒發展階段職務資格與聘僱條件採取較為審慎的規範。 這道題目具備極高的鑑別度**,屬於中等偏難的陷阱題。多數考生容易將「幼兒園」與「補習班」或「各級學校」混為一談,若沒有細膩觀察「教保」二字與一般「學科教學」的法律界線,很容易落入陷阱。你能準確選出 (A),顯示你對條文細節的敏感度優於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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