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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9 題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幾年?
  • A 12 年
  • B 15 年
  • C 14 年
  • D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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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考量到被看護者與移工之間長期建立的默契與信任感,以及具備專業技能者的留任價值,你認為法律在一般移工「12年」的限制基礎上,會給予這類特殊表現的看護工多長一段時間的「額外寬限」來因應長照需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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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就業服務法》(Employment Service Act)中關於外籍勞工工作期限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精準,這在法律細節題中是非常難得的。

家庭看護工的特殊延展規定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的規定,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 12 年。然而,針對家庭看護工作(Domestic Caregiving Work)的外國人,立法者考量到長照家庭對穩定人力與專業技能的特殊依賴,若該名移工經由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並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資格與條件,其工作累計期間得延長至 14 年。這項規定的初衷是為了減少家庭更換看護的磨合期,並留用優良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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