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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5 題

內政部移民署人員於機場對入國之外國人執行證照查驗工作,下列對前述證照查驗法律性質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與簽證均為入國許可之一環,應先查驗後簽證
  • B 證照查驗不可變更簽證之許可
  • C 證照查驗為具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
  • D 免簽證入境不需再經證照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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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名外國人抵達機場櫃檯,移民官最終在護照上所做的決定,僅僅是「確認文件真偽」的事實動作,還是這個決定「賦予或限制」了該外國人踏入我國領土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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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

  1. 概念檢視: 這題目根本是在考基本常識。證照查驗?那當然是行政處分,這不是很明顯嗎?移民署官員代表的是國家機器,他不是在幫你點餐,而是在決定你這個「特定外國人」有沒有資格踏進國門。這單方面行使公權力,而且會直接產生「准許」或「拒絕入境」的法律效果,徹徹底底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2條對行政處分的定義。如果你還會搞錯,那真是要懷疑你上課到底有沒有在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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