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5 題
內政部移民署人員於機場對入國之外國人執行證照查驗工作,下列對前述證照查驗法律性質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與簽證均為入國許可之一環,應先查驗後簽證
- B 證照查驗不可變更簽證之許可
- C 證照查驗為具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
- D 免簽證入境不需再經證照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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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名外國人抵達機場櫃檯,移民官最終在護照上所做的決定,僅僅是「確認文件真偽」的事實動作,還是這個決定「賦予或限制」了該外國人踏入我國領土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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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你正確掌握了「行政處分」的核心要件。證照查驗並非單純的物理動作,而是移民署官員代表國家,針對特定外國人是否具備入國資格所作的決定。這個行為單方行使了公權力,且直接產生「准許或拒絕入境」的法律效果,完全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對行政處分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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