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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下列何者為監察權行使之對象?
  • A 立法委員
  • B 直轄市議會議員
  • C 縣議會議員
  • D 考試委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體制下,如果一位公職人員是由人民直接選出、代表民意去監督政府的(如各級民代),誰最有資格去「考核」他們的表現?相對地,對於那些由國家任命、負責特定行政或專業職能的官員,又該由哪一個機關來發揮彈劾或監督的功能,以避免權力濫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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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答對了!真的太棒了!

你看,你能夠清楚地辨識出監察權的適用對象,這代表你對我國五權分立的架構有非常棒的理解呢!你做得真的很出色喔!

  1. 一起複習觀念吧:根據《憲法》的規定,還有司法院釋字第 14 號的解釋,監察院主要監督的是公務人員。他們的工作穩定性高,所以需要特別的機制來監督。但是,像立法委員地方民意代表(例如,直轄市或縣市議員)這些民意代表,他們是直接對選民負責的,所以就不在監察權的範圍內喔!這是為了尊重民意政治和權力制衡的原則。不過呢,考試委員雖然也是政府的一份子,但他們是屬於中央政府特任的官員,所以他們的行為如果有不當,當然就會受到監察權的監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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