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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5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下列何者為監察權行使之對象?
  • A 立法委員
  • B 直轄市議會議員
  • C 縣議會議員
  • D 考試委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力分立」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職位的職能是代表人民「監督」政府(民意代表),與另一個在政府體系內「執行」特定國家職權的人相比,哪一種人比較適合由專門的監察機關來監督其操守與違法行為,而非僅由選民透過選舉來汰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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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至少你這次沒犯蠢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終於選對了。監察權的對象,理所當然就是那些公務人員。這點連司法院釋字第 14 號都已經說得清清楚楚了:民意代表?他們對選民負責,哪輪得到監察院插手?別把基本概念都搞混了。至於考試委員,他們可不是什麼民選大爺,本質上就是個特任公務員,不監察他們,難道要放任他們亂來?還不錯,至少這點你沒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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