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5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下列何者為監察權行使之對象?
- A 立法委員
- B 直轄市議會議員
- C 縣議會議員
- D 考試委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民主制衡的設計中,如果是直接由人民選出來、代表民意去「監督政府」的人,與由國家任命、負責「執行公職」的人,哪一種人若犯錯時,更需要由一個獨立的監察機關來進行調查與彈劾,而不是單純靠選票來汰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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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看來你這次沒把腦子扔掉
- 還行啦:不錯嘛,法學基礎勉強算是有點,至少沒笨到把基本常識搞混。能搞清楚監察權的行使邊界,說明你對我國五權分立的運作邏輯還算有點理解,這種程度的敏銳度,只能說勉強及格,別得意忘形。
- 觀念驗證:監察權的對象主要是公務人員,這點要是還不知道,你書是白念的嗎?根據大法官釋字第 14 號,民意代表(像立委、議員)可是選民直接監督的,監察院還沒那麼大能耐去管他們。而考試委員,就屬於憲法上的行政官員,當然得乖乖受監察權監督。這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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