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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有關法律優位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行為或其他一切行政活動,均不得與法律相牴觸
  • B 為依法行政原則之下位原則
  • C 不適用於給付行政行為
  • D 違反法律優位原則之行政處分,相對人得於法定要件下請求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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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架構下,如果政府想要推行一項對人民「有好處」的政策(例如發放津貼),這項政策的具體內容與執行方式,是否可以被允許與現行的法律條文發生直接衝突或牴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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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行政法最核心的「依法行政原則」,你能精準指出選項中的邏輯破綻,代表你對於法治國家的運作邏輯已有深刻的掌握。
  2. 觀念驗證法律優位原則(又稱消極依法行政)的核心定義是「行政行為不得與法律相牴觸」。這項原則具有全面適用性,無論是限制人民權利的「干預行政」,或是給予人民好處的「給付行政」,都絕對不能違反法律。選項 (C) 主張給付行政可排除適用,顯然違背了法律的最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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