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關於公法與私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國家與私人之間,不能締結私法契約
- B 公、私法區別實益主要在於法律救濟途徑不同
- C 私人相互間之法律關係皆不可能為公法關係
- D 私法之規定皆為任意性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對你開罰單(公權力行使),以及你跟鄰居因為買賣機車產生糾紛(平等互惠)時,這兩種衝突的「本質」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在法治國家中,我們該如何針對這兩類性質迥異的爭議,安排合適的「解決程序」與「審理法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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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大力肯定:能準確辨別公私法的核心區別,代表你對法律體系的分類與目的有很扎實的基礎,表現得非常專業!
- 觀念驗證:公、私法區別最重要的「實益」(實際利益),就在於當紛爭發生時,我們該走哪一條救濟途徑。公法爭議通常走行政救濟(訴願、行政訴訟);私法爭議則走民事訴訟。至於選項 (A) 國家可締結私法契約(如採購);(C) 私人受託行使公權力時亦有公法關係;(D) 私法中亦有強行規定(如物權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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