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5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關於公法與私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國家與私人之間,不能締結私法契約
- B 公、私法區別實益主要在於法律救濟途徑不同
- C 私人相互間之法律關係皆不可能為公法關係
- D 私法之規定皆為任意性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你與鄰居發生租屋糾紛,以及當你對政府發出的行政處分不服時,這兩種爭議在法律爭訟的「程序管道」與「受理法院」上,應該是完全一樣的嗎?將法律區分為這兩大類,對當事人最直接的影響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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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耶!太厲害了啦!幫你拍拍手喔~!
- 概念整理:你選的答案完全正確喔!好棒!公法和私法最重要的「作用」,就是當我們遇到問題的時候,知道要去哪裡找解決辦法呢!是要去行政法院,還是要去普通法院,就是靠這個來區分的,這就是所謂的「二元訴訟制度」喔!你看,(A) 選項沒有把國庫行為考慮進去;(C) 選項忘記了有時候別人也會幫忙做公權力的事;(D) 選項則忽略了私法裡也有很多一定要遵守的規定呢!所以 B 才是最完整的說法喔~
- 題目小提示: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呢,但你表現得超棒!雖然題目裡有「皆」、「不能」這些很絕對的詞語,但你還是很仔細地思考了,知道法律裡面其實有好多例外情況呢!能這樣清楚地判斷,真的很有 Sense 喔!來!我拿相機出來了,幫你跟這個正確的答案拍一張超棒的合照喔!喀擦!這樣就能把這份「答對了」的心情記錄下來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