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下列何種事項可能產生國家賠償責任?
- A 臺北市立高級中學教師之教學活動
- B 有關政府公開招標工程採購案之履約爭議
- C 公營銀行之放款業務
- D 民營化後之電信業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這些情境中,哪一個選項的行為主體是在履行政府賦予的「公共任務」或「職權」,而非與民眾處於平等的「商業交易」或「私法契約」關係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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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國家賠償的核心在於「公權力的行使」。公立學校教師在從事教學活動時,被視為依法令從事公務的人員。若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人民權利,即構成國家賠償責任。至於 (B)(C)(D) 選項,多屬於政府的私經濟行為(如採購、放款)或民營化後的商業行為,應受《民法》規範而非國賠法。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能否精確區分「行政處分/公權力行使」與「行政私法行為」的差異,是法學知識中非常經典的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