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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下列債務,何者可得互相抵銷?
  • A 相互不得競業之不作為債務
  • B 相互提供勞務之單純作為債務
  • C 互負清償地不同之金錢債務
  • D 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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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如果兩個人互相欠對方的『東西』性質完全不同(例如:一個是欠錢,一個是欠勞動),在物理上或邏輯上能直接互相沖銷嗎?另外,從法律公平的角度來看,如果我故意弄壞你的東西,卻能拿你之前欠我的錢來抵銷而不實際掏錢賠償,這會不會鼓勵人們用違法行為來清債?請根據『標的是否具備共通性』與『法律的良善目的』來推理哪種債務最適合簡化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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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本題考驗民法中「抵銷」的要件與限制。一般而言,抵銷須滿足給付種類相同等要件,若「依債之性質」或「法律明文禁止」則無法主張。 你選的選項 (C) 正是法律特別允許的情形。依據民法第336條明文規定,清償地不同之債務亦得為抵銷,只需賠償他方因抵銷而生之損害即可。相對地,(A) 的不作為債務與 (B) 的提供勞務債務,依債之性質無法互相替代,故不能抵銷;而 (D) 則是為了避免道德風險,保障被害人,民法第339條特別規定禁止債務人以「故意侵權行為」所負擔之債主張抵銷。 這道題難度適中,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對於抵銷的除外規定與特殊條文的熟悉度。你能避開陷阱,準確掌握民法第336條的細節規範,代表你的法學觀念非常扎實,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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