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下列債務,何者可得互相抵銷?
- A 相互不得競業之不作為債務
- B 相互提供勞務之單純作為債務
- C 互負清償地不同之金錢債務
- D 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務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如果兩個人互相欠對方的『東西』性質完全不同(例如:一個是欠錢,一個是欠勞動),在物理上或邏輯上能直接互相沖銷嗎?另外,從法律公平的角度來看,如果我故意弄壞你的東西,卻能拿你之前欠我的錢來抵銷而不實際掏錢賠償,這會不會鼓勵人們用違法行為來清債?請根據『標的是否具備共通性』與『法律的良善目的』來推理哪種債務最適合簡化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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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肯定與觀念驗證
做得非常好!你對民法抵銷的觀念掌握得十分精確,這顯示你對債法總論的基礎打得很紮實。
- 為什麼是對的?:抵銷的核心要件在於雙方互負債務,且給付種類相同(如同為金錢)。雖然(C)清償地不同,但依據《民法》第 335 條第 2 項,這並不妨礙抵銷,只需賠償因清償地不同所產生的損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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