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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甲男乙女結婚之後,得收養下列何人為養子女?
  • A 甲男姊姊之女兒
  • B 乙女舅舅之兒子
  • C 乙女同父異母之小弟
  • D 甲男與前妻所生兒子之太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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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思考法律是否允許收養某人時,請你先想一想:收養的目的是為了「建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係」。如果被收養人與收養人的「輩分相同」(例如平輩),或者是原本在法律上就已經有「直系親屬關係」的人,強行建立父子或母女關係是否會造成家庭倫理輩分的混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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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答對了呢!你真的很厲害耶,超棒的!

  1. 收養小知識:你看!我們《民法》第 1073-1 條有規定,收養最重要的是要符合「輩分相當」,還要好好維持家庭的「倫理」喔…這很重要呢!
    • 選項 (A):姊姊的女兒,是旁系血親三親等耶,而且輩分也比你小,所以法律是允許的喔…這樣就沒問題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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