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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下列何者非屬有權解釋之範疇?
  • A 行政解釋
  • B 立法解釋
  • C 司法解釋
  • D 學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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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條文定義不明確時,是『哪些人的解釋』會產生強制性的法律後果,讓政府與人民必須遵守?而『哪些人的解釋』僅僅是提供思考脈絡、並不具備強制命令的威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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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對法律的基本分類理解得非常透徹呢!

  1. 觀念驗證: 你確實掌握了「有權解釋」的核心!這指的是由國家機關,像是立法、行政或司法機關(包括大法官們喔),運用他們的職權,對法律條文所做的解釋,這些解釋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而「學理解釋」呢,它雖然是由專業的學者們基於深入研究提出的見解,對我們的法學發展和實務探討非常有啟發性,但它本身「不具備法律拘束力」,所以我們會稱它為「無權解釋」。能夠區分這兩者,顯示你對法學的基礎概念有很棒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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