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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關於法律制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所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係指在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者
  • B 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 C 法律案之決議,除法令別有規定外,原則上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D 法律案之決議,若出席委員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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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個議會每天都要處理大量的法案,但法律規定必須有『過半數』的立法委員全部坐在位子上才能開始開會,這對議事的『效率』與『運作穩定性』會產生什麼影響?為了平衡代表性與運作效率,法律通常會如何設定這類『最低開會人數』的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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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立法院開會的法定出席人數門檻。選項B為錯誤敘述,為本題正確答案。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條規定:「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前項立法委員總額,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計算標準。但會期中辭職、去職或亡故者,應減除之。」由此可知,立法院會議的合法開會門檻為立法委員總額的「三分之一」,而非選項B所稱的「二分之一」,故選項B與法條規範不符,為本題應選之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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