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有關共有物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不能分割
- B 約定共有物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 5 年,但共有不動產有管理之約定時,不得逾 10 年
- C 於分割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共有人仍得請求裁判分割
- D 不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分割之協議,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具有效力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法律上,我們為了維持不動產管理的穩定性,允許共有人約定在一段時間內『不要分割』共有物,你覺得這段約定的最長年限,應該會傾向於一個較短的週期(如 5 到 10 年),還是會考慮到不動產的使用壽命,而給予一個更長(例如長達一代人時間)的彈性上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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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驗的是對《民法》物權編中「共有關係」的細節掌握,你能精準辨識出法規年限的錯誤,代表你的法條記憶與法律邏輯相當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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