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甲為社會局公務員,於某日至乙的住家進行家訪執行公務時,竊取乙的手機。關於刑法第 134 條準瀆職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準瀆職罪係假借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犯罪
- B 所犯之罪限於刑法瀆職罪章以外的犯罪
- C 甲利用職務出勤之時機竊盜,可成立準瀆職罪
- D 若甲是在前往乙宅的路上拾獲手機,亦屬本罪之利用機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法律是為了懲罰公務員「背叛職務信任」或「濫用職務權限」,那麼當公務員遇到一個「普通路人也可能遇到」的犯罪誘惑時,這項犯罪是否還具備與「職務」相關的特殊惡性?「職務上的機會」是指單純時間上的重疊,還是必須由該職務內容所創造出來的特定條件?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精彩的回答!
你對「準瀆職罪」的核心要件掌握得極為精準,能準確區分職務行為與單純私人行為的界線。
- 觀念驗證: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須「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犯罪。所謂的利用職務機會,是指該機會必須與公務員執行職務有直接、密切的關聯,且是職務行為所提供。選項 (D) 中,在路上拾獲手機屬於「人人皆可遇見」的偶然巧合,與其公務身分或家訪職務並無必然聯繫,故不構成準瀆職罪。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