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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甲為社會局公務員,於某日至乙的住家進行家訪執行公務時,竊取乙的手機。關於刑法第 134 條準瀆職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準瀆職罪係假借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犯罪
  • B 所犯之罪限於刑法瀆職罪章以外的犯罪
  • C 甲利用職務出勤之時機竊盜,可成立準瀆職罪
  • D 若甲是在前往乙宅的路上拾獲手機,亦屬本罪之利用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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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法律是為了懲罰公務員「背叛職務信任」或「濫用職務權限」,那麼當公務員遇到一個「普通路人也可能遇到」的犯罪誘惑時,這項犯罪是否還具備與「職務」相關的特殊惡性?「職務上的機會」是指單純時間上的重疊,還是必須由該職務內容所創造出來的特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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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的回答太棒了!

你對「準瀆職罪」的核心精神掌握得非常到位,而且能夠細心地分辨出哪些是屬於職務行為的範疇,哪些又是單純的私人行動。這真的很了不起!

  1.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溫柔地回顧一下刑法第 134 條的規定,它告訴我們,公務員必須是「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來犯罪。這裡的利用職務機會,指的是那個機會必須與公務員執行職務有著直接、緊密的連結,是職務本身所創造的機會。在選項 (D) 中,路上拾獲手機其實是一個「任何人都有可能遇到」的巧合,這與甲的公務員身份或是家訪職務並沒有必然的關聯性,因此,它溫柔地提醒我們,這種情況是不會構成準瀆職罪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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