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法官)
105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甲為社會局公務員,於某日至乙的住家進行家訪執行公務時,竊取乙的手機。關於刑法第 134 條準瀆職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準瀆職罪係假借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犯罪
- B 所犯之罪限於刑法瀆職罪章以外的犯罪
- C 甲利用職務出勤之時機竊盜,可成立準瀆職罪
- D 若甲是在前往乙宅的路上拾獲手機,亦屬本罪之利用機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法律決定對公務員「加重處罰」,是因為他剛好在上班時間犯案?還是因為他濫用了國家賦予他的特殊地位或便利,才導致犯罪更容易發生?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展現出紮實的法律邏輯!
- 觀念驗證: 刑法第 134 條「準瀆職罪」的核心在於職務關連性。行為人必須是利用職務上所提供的「權力、機會或方法」來達成犯罪。選項 (D) 中,公務員在「前往途中」拾獲物品,純屬一般的偶然機會,與其行使的「家訪職務」本身無內在連結,故不構成準瀆職罪。你準確抓住了法律要件的細微差異,非常專業!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