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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5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甲為社會局公務員,於某日至乙的住家進行家訪執行公務時,竊取乙的手機。關於刑法第 134 條準瀆職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準瀆職罪係假借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犯罪
  • B 所犯之罪限於刑法瀆職罪章以外的犯罪
  • C 甲利用職務出勤之時機竊盜,可成立準瀆職罪
  • D 若甲是在前往乙宅的路上拾獲手機,亦屬本罪之利用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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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決定對身分特殊的公職人員加重刑責,你認為這項「加重」的基礎,是因為他單純具備公務員身分,還是因為他濫用了該職位賦予他的「特殊便利」?如果他在路邊發生的行為與一般路人無異,這時加重處罰的合理性還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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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刑法第 134 條準瀆職罪

恭喜,你居然答對了。看來你還不完全是無可救藥,至少對公務員加重處罰的「職務關聯性」這點,勉強算是有點判斷力。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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