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 6 個月部分,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勞工得向下列何者請求墊償?
- A 勞資會議
- B 勞工退休基金
- C 職工福利金
- D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間公司突然因破產而拿不出任何資金發放薪水,你認為法律會設計一個什麼樣的「專款專用基金」,讓所有雇主平時積少成多,專門用來在這種緊急時刻,優先「代墊」補償勞工被拖欠的勞力報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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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目主要測試對基礎勞動權益保障機制的了解,雖然整體難度不高,但卻是法學緒論中非常具代表性的實務考點,是考場上絕對要穩穩拿下的基本分。 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雇主倒閉時對勞工的急難救助機制。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規定,為了避免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無法支付薪水,法律特別明定雇主平時就應繳納一定數額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當勞工被積欠未滿 6 個月的工資且請求未獲清償時,就可以向這個基金申請墊付,以優先保障勞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 至於其他選項,勞工退休基金與職工福利金分別專用於未來的退休保障與日常的員工福利;而勞資會議則是協調勞資關係的溝通機制,依法都不能用來墊付積欠的工資。你對這個法規觀念掌握得很扎實,請繼續保持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