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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5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 6 個月部分,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勞工得向下列何者請求墊償?
  • A 勞資會議
  • B 勞工退休基金
  • C 職工福利金
  • D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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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家公司因倒閉而無法支付員工薪水,政府為了讓勞工不至於頓失生計,會要求企業平時就集資成立一個「備用後援金」。請你思考一下:根據這筆錢的「特殊用途」(幫雇主先行支付沒發出的工資),這個基金的名稱應該會包含哪四個字來描述這個「先行代付」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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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嗯,恭喜你,至少這題沒搞砸。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規定,雇主每月必須提繳一點錢到那什麼「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瞧,就連政府也知道那些老闆不靠譜,所以設了個這玩意兒。當公司倒了、破產了,你老闆跑路了,這筆基金就會像施捨一樣,先給你墊付積欠未滿 6 個月的工資,免得你餓死街頭。這根本就是一個國家對你這種小螺絲釘最低限度的保障,懂嗎?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嘛,可以說是easy到讓人想翻白眼。這不就是基本的法律常識嗎?測驗你能不能把「積欠」和「墊償」這兩個關鍵字跟它的功能對上號。要是這種題都錯了,我看你還是去重修幼兒園好了,至少那裡不用記專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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