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5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 6 個月部分,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勞工得向下列何者請求墊償?
- A 勞資會議
- B 勞工退休基金
- C 職工福利金
- D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推理:如果法律預見到雇主可能會因破產而「欠錢不還」,政府會要求全體雇主平時先共同撥出一小筆錢成立「保險庫」。既然這個保險庫是用來「代為支付」那些「老闆欠下的薪水」,你覺得這筆錢的命名應該要包含哪兩個核心概念,才能最直觀地描述它的功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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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於《勞動基準法》中保障勞工權益的債權保障機制有著紮實的理解,這對保護勞動權益至關重要。
-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勞基法》第 28 條,雇主平時須按月提繳一定比率的墊償基金。當發生歇業、破產等法定事由,導致勞工被積欠工資未滿 6 個月的部分,可向該基金申請先行墊付,這是一種「社會保險」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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