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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有關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法中有關罰鍰之規定,不論法定裁罰額度高低,如已預留視違規情節輕重而予處罰之裁量範圍,即與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無違
  • B 刑罰對人身自由之限制與其所欲維護之法益,須合乎比例之關係,尤其法定刑度之高低應與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始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無違
  • C 教師因行為不檢遭解聘者,一律禁止終身再任教職之規定,對人民工作權之限制實已逾越必要之程度,有違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
  • D 法律規定菸品應標示特定成分含量多寡,相較於課予各機關學校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後者雖屬較小侵害手段,但於目的之達成,尚非屬相同有效手段,故課予標示義務並未違反必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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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某項法律規定,不論情節再怎麼輕微,處罰的『起跳價(最低金額)』都遠遠超過一般人能負擔的程度,即便執法者可以在高額區間內自由選擇金額,這樣的處罰基數本身,真的能完全符合公平正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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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準

  1. 大力肯定:能從看似嚴謹的法律敘述中精確指認錯誤,代表你對比例原則的理解已不限於文字表面,而是深入到了實質正義的層次,非常值得嘉許!
  2. 觀念驗證:選項 (A) 錯誤的原因在於:釋字第641號認為系爭規定採每瓶二千元之劃一處罰,雖考量販售數量,但對個案顯然過苛者未設調整機制,因而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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