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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3 條之規定,僱用受僱者 100 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如果未能遵守,下列有關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既然是「應」作為而未能遵守,主管機關自得根據本法第 6 章罰則規定科處罰鍰
  • B 目前國內都會區寸土寸金,即使大型事業單位亦難遵守,故只能視為是它們之「努力義務」
  • C 如能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例如與鄰近之育兒園簽約,給予員工相關之優惠措施亦可
  • D 可以視情形設置托兒設施或措施,並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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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某個法條中看到雇主『應該』做某件事,但在該法的『罰則』專章中卻找不到針對這件事的處罰規定,那麼當雇主沒做到時,主管機關還能對他課處罰鍰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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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你正確掌握了《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3 條的特殊性。雖然法條使用了「應」這個字眼,但在該法的第六章「罰則」中,並未針對第 23 條設有處罰規定。因此,這項義務在實務上被視為努力義務宣示性規定。雇主若未達成,主管機關通常採取輔導與補助(如選項 C、D)而非直接開罰。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行政義務」與「法律處罰」的對應關係,避免被「應」字直覺誤導,是法律測驗中常見的陷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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