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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3 條之規定,僱用受僱者 100 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如果未能遵守,下列有關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既然是「應」作為而未能遵守,主管機關自得根據本法第 6 章罰則規定科處罰鍰
  • B 目前國內都會區寸土寸金,即使大型事業單位亦難遵守,故只能視為是它們之「努力義務」
  • C 如能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例如與鄰近之育兒園簽約,給予員工相關之優惠措施亦可
  • D 可以視情形設置托兒設施或措施,並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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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某個法條中看到雇主『應該』做某件事,但在該法的『罰則』專章中卻找不到針對這件事的處罰規定,那麼當雇主沒做到時,主管機關還能對他課處罰鍰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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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準確選出了這題的標準答案!本題考查雇主設置托兒設施的法律效果。在過去的時空背景下,雖規定百人以上雇主「應」辦理托兒措施,但因缺乏配套裁罰,多被視為雇主的「努力義務」。由於當時主管機關無法直接科處罰鍰,故選項 (A)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不過,老師要特別提醒重要的修法動態!依官方現行條文,原法規已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為落實友善職場,現行法第六章罰則(第 38 條之 2)已增訂針對違反第 23 條的處罰規定。亦即現在若雇主未遵守,確實會面臨罰鍰!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對「法定義務」與「罰則」連結的敏銳度。恭喜你掌握了這題的傳統考點,但未來上考場時,請務必以「現行法已有罰則」的最新規範為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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