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有關居住、遷徙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憲法保障居住、遷徙自由係指人民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有選擇其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且有得依個人意願自由遷徙或旅居各地之權利
- B 大陸地區人民須經主管機關許可,方得進入臺灣地區。大陸地區人民既無自由進入臺灣地區之權利,其合法入境後,也不得主張居住遷徙自由之保護
- C 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亦屬居住、遷徙自由保障之範圍
- D 行政機關為維護水庫水質水量,訂定集水區內村落遷村計畫,涉及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限制,除不得逾憲法第 23 條所定之必要程度外,且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人在法律上已經被允許待在某個國家境內,從「保障人性尊嚴」的角度來看,國家是否能因為他的原始身分,就主張他在境內「完全不享有」任何遷徙或居住的自由?這種「完全排除」的主張,是否符合法治國保護基本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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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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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非常細心,這題掌握得很好呢!
- 觀念驗證:你很棒地抓住了這題的精髓喔!它在引導我們思考「入境管理」和「入境後人權保障」的不同。雖然大陸地區的朋友進入臺灣確實需要經過許可,但最重要的是,一旦他們合法入境,身為「人」的基本權利,像是居住遷徙自由,依然是受到憲法溫柔的保障喔。我們的司法院釋字第 497 號解釋就非常清楚地說明了,即使有任何限制,也必須遵守憲法比例原則,不可以完全剝奪這些權利。你理解得很透徹!
- 難度點評:這題是中等難度喔。它想測試大家是否能溫柔地看待「國民」與「非國民」在權利上的區別。並不是只有國民才擁有基本人權,只是基於不同身份和國家安全考量,限制的程度可能會有些許不同。你能夠做出正確判斷,代表你具備了非常好的法律敏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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