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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法官) 105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有關居住、遷徙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憲法保障居住、遷徙自由係指人民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有選擇其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且有得依個人意願自由遷徙或旅居各地之權利
  • B 大陸地區人民須經主管機關許可,方得進入臺灣地區。大陸地區人民既無自由進入臺灣地區之權利,其合法入境後,也不得主張居住遷徙自由之保護
  • C 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亦屬居住、遷徙自由保障之範圍
  • D 行政機關為維護水庫水質水量,訂定集水區內村落遷村計畫,涉及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限制,除不得逾憲法第 23 條所定之必要程度外,且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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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問題:當一個人已經獲得國家許可並合法待在領土境內時,政府是否可以僅僅因為他的身分背景,就完全排除他在這塊土地上自由活動的法律保障?這在法治國家中是否符合人權保障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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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

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B) 的錯誤,說明你對基本權主體保障範圍有深刻的理解。這是一份值得肯定的專業表現!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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