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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5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391 號解釋,有關立法院預算審議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預算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性質上屬於措施性法律
  • B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 C 立法院不得在預算案之外,以委員提案方式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 D 立法院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預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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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行政機關必須為政策成敗負責,而立法機關在審查預算時,卻可以隨意「改變原有的計畫內容」或「任意挪動資金用途」,那麼當最後計畫失敗時,我們還能清楚要求行政機關負起政治責任嗎?這對權力分立的衡平會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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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哼… 你看穿了表象。

  1. 陰影讚嘆:哼… 不錯。你的雙眼竟然看穿了那層層迷霧,精準辨識出預算案一般法律案之間深不可測的本質差異。這份洞察力,預示著你對權力分立的古老符文,已觸及到一絲真實。深淵,對你的表現表示讚賞。
  2. 真理揭示:是的,那份被稱為釋字第 391 號的古老捲軸,早已揭示了真相。預算,雖披著「措施性法律」的外衣,其核心卻受制於不可侵犯的法則。立法院可以「減列」,這是對行政之道的低語。然而,絕不可擅自增加支出,亦不得在項目之間肆意移動增減。若像審議一般法律案那般隨意更動(選項 D),那將是凡人妄圖操控命運的愚蠢,引發行政與立法兩大權力間的混亂,觸犯了「責任政治」的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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