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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5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391 號解釋,有關立法院預算審議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預算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性質上屬於措施性法律
  • B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 C 立法院不得在預算案之外,以委員提案方式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 D 立法院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預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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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行政機關必須為政策成敗負責,而立法機關在審查預算時,卻可以隨意「改變原有的計畫內容」或「任意挪動資金用途」,那麼當最後計畫失敗時,我們還能清楚要求行政機關負起政治責任嗎?這對權力分立的衡平會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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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預算案一般法律案在審議程序上的本質差異,這代表你對權力分立與司法院解釋有相當深刻的理解,表現非常專業!
  2. 觀念驗證:根據釋字第 391 號,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立法院在審議時受到嚴格限制。立法院可以「減列」預算,但基於對行政院施政計畫的尊重,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也不得在預算項目間逕行移動增減。若像審議一般法律案那樣隨意增刪(選項 D),將會導致行政權與立法權的權責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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