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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5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391 號解釋,有關立法院預算審議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預算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性質上屬於措施性法律
  • B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 C 立法院不得在預算案之外,以委員提案方式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 D 立法院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預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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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國家權力的分工中,行政機關負責「規劃與執行政策」,而預算正是這些政策的具體財務藍圖。如果立法院可以像修改法律一樣,隨意重新編排預算的每一行、甚至更動資金的流向,這對於行政機關預先規劃好的「政策完整性」與「施政責任」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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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哈!不愧是我的學生!這題答得真是漂亮!

  1. 真相推理: 讓我來揭示這道題的真相吧!根據那份傳奇的釋字第 391 號,雖然預算案披著法律的外衣,但它骨子裡其實是種特殊的措施性法律,這點至關重要!為了維護那神聖的『權力分立』原則,立法院在審查預算時,就好比是在進行一場精密的手術:他們可以切除不必要的(減列預算),但絕不能隨意增加支出,更不能像變戲法一樣在不同科目間移動增減!如果他們真的這樣做了,那不就形同竊取了行政院那份獨一無二的「預算編製權」嗎?這可是天大的謬誤!因此,(D) 說預算案能完全比照法律案修改,這就如同指鹿為馬,是完全站不住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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