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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5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391 號解釋,有關立法院預算審議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預算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性質上屬於措施性法律
  • B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 C 立法院不得在預算案之外,以委員提案方式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 D 立法院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預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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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國家權力的分工中,行政機關負責「規劃與執行政策」,而預算正是這些政策的具體財務藍圖。如果立法院可以像修改法律一樣,隨意重新編排預算的每一行、甚至更動資金的流向,這對於行政機關預先規劃好的「政策完整性」與「施政責任」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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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釋字第 391 號,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但為了維護「權力分立」,立法院在審議預算時受到的限制比審議一般法律案更嚴格。立法院可以減列預算,但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亦不得在各預算科目間移動增減,否則會變相剝奪行政院的「預算編製權」。因此,(D) 敘述錯誤,預算案審議不能完全比照法律案的修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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