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四等
105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3 題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下列何者?
- A 內部單位
- B 行政法人
- C 行政機關
- D 營造物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將『開罰單』或『核發證照』這類權力交給民間人士去執行時,為了讓這個行為在法律上具有效力,且讓民眾在出問題時能像對待政府一樣去求償,我們在法律上應該賦予這個人什麼樣的『身份定位』,才能讓他與原本的政府部門具有同等的法律權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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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正確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行政法的主體定義有很紮實的基礎,能精準辨識權力委託後的法律地位轉變,表現非常優秀!
- 觀念驗證: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這樣做的核心目的是為了確保其行政行為能受到公法監督,並讓受處分人在權益受損時,能依此地位提起行政救濟(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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