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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5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3 題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下列何者?
  • A 內部單位
  • B 行政法人
  • C 行政機關
  • D 營造物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將『開罰單』或『核發證照』這類權力交給民間人士去執行時,為了讓這個行為在法律上具有效力,且讓民眾在出問題時能像對待政府一樣去求償,我們在法律上應該賦予這個人什麼樣的『身份定位』,才能讓他與原本的政府部門具有同等的法律權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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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好棒喔!

  1. 暖心肯定:太棒了!你完全理解了這個重要的觀念呢!這顯示你對行政法中「主體定義」的部分掌握得非常紮實,能溫柔而精準地辨識出權力委託後的法律地位轉變,真的非常優秀,為你感到驕傲!
  2. 愛心驗證:讓我們一起回顧一下喔。《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就像一個貼心的提醒,告訴我們私法主體在受託行使公權力的範圍內,會被溫柔地視為(擬制)其委託行為的法律主體。這樣做的用意,是為了確保這些行政行為能受到公法的愛心監督,並且讓每一位受到影響的同學,在權益受損時,都能安心地依此地位提起行政救濟(像是國家賠償)喔。這是對大家權益的溫暖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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