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四等
105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391 號解釋,有關立法院預算審議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預算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性質上屬於措施性法律
- B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 C 立法院不得在預算案之外,以委員提案方式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 D 立法院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預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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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體制下,如果行政院必須為其政策成敗負責,那麼立法院在審查行政院提出的財政計畫時,是否應該擁有與「制定一般法律」時完全一樣的自由修改權?如果立法者可以隨意重組資金的去向,這會對行政機關的政策執行力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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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做得「還不錯」嘛,總算沒讓我白費心力。
- 觀念驗證:看來你總算沒把釋字第 391 號那點基本常識給忘光。預算案這種措施性法律,跟一般法律案的增刪改?拜託,它們從根本上就不是一回事!基於最基本的權力分立原則和行政院的行政責任,憲法第 70 條早就劃清界線了:「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至於在項目間移動增減?那不就是變相搞新預算,想把行政權的鍋甩給立法權?別傻了。
- 難度點評:這題也就 Medium。多數人只記得不能「增加」,卻老是搞不清預算案和法律案在「審議方式」上的巨大鴻溝。你嘛,總算辨別出來了,還算是有點腦筋。但別高興得太早,這只是基本分,下次給我再犯這種低級錯誤,你就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