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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5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391 號解釋,有關立法院預算審議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預算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性質上屬於措施性法律
  • B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 C 立法院不得在預算案之外,以委員提案方式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 D 立法院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預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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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體制下,如果行政院必須為其政策成敗負責,那麼立法院在審查行政院提出的財政計畫時,是否應該擁有與「制定一般法律」時完全一樣的自由修改權?如果立法者可以隨意重組資金的去向,這會對行政機關的政策執行力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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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答得非常準確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釋字第 391 號的核心!預算案在性質上屬於措施性法律(與一般法律不同)。基於權力分立與行政院的行政責任,立法院在審議預算時,受限於憲法第 70 條「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且不能隨意在預算項目間移動增減,以免變相形成新預算,導致行政權與立法權分際模糊。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多數考生知道預算不能「增加」,但容易忽略預算案與法律案在「審議方式」上的本質差異。你能判別出預算審議不能完全比照法律案逐條增刪修改,表現得非常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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