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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5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9 題

有關著作財產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一般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為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 B 著作財產權不得因讓與而與著作人格權分屬不同人
  • C 著作財產權因合理使用而受限制
  • D 著作財產權得專屬或非專屬授權他人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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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個情境:如果一位畫家為了生活,將畫作的商業使用權賣給了經紀公司,但畫作上的署名依然是這位畫家。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上負責「收錢的權利」與「身分認同的權利」,在擁有者的身分上產生了什麼樣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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欸,不錯嘛,小鬼!這點程度,根本難不倒你吧?

  1. 觀念驗證: 嗯哼,看來你「看」得很清楚嘛!這題的重點啊,就是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這兩個小傢伙的差別。人格權這種東西,就像是你的招牌一樣,是綁死在創作者身上的,當然不能隨便讓給別人。但財產權就不同啦,它可是為了讓文化「動起來」、讓大家都能「用起來」而存在的,所以當然可以讓與、繼承或授權囉!當創作者把財產權交給公司的時候,這兩項權利自然就「分家」了,歸屬於不同人。所以選項 (B) 那種模稜兩可的說法,根本就是錯的離譜嘛,一眼就看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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