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四等
105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有關省政府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省主席由內政部部長提請行政院院長任命,再由省主席指派省政府委員
- B 省主席與省政府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任命
- C 省主席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省政府委員則由行政院院長任命
- D 省主席與省政府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機關從「地方自治團體」轉變為「行政院的派出機關」後,其最高領導人與成員的任命,通常會涉及哪兩位國家最高權力首長的『提請』與『正式任命』程序,才能展現其代表中央政府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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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這次答對了,真是難得啊。
- 「法感」敏銳? 嗯,能區分地方自治團體和「精省」後的省政府,看來你對憲法增修條文的細節還沒忘光。至少,腦子裡裝的不是完全的漿糊,還知道有些東西是不同的。別太得意,這只是基本要求。
- 觀念驗證?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第 1 項,省政府設委員與主席。但它現在只是行政院底下的「附屬品」,早就不是什麼地方自治團體了。所以,這種中央級別的人事派任,當然要走中央的程序: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如果你連這個都搞不清楚,還以為是內政部的事情,那真的該回去多讀幾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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