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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5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 題

下列何者非屬監察院職權?
  • A 對一般公務員之彈劾權
  • B 糾正案提出權
  • C 審計權
  • D 公務員懲戒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政府單位既負責「調查並指控」公務員的過失,又同時擁有「最終決定如何處罰」的審判權力,這樣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在權力制衡的設計下,你認為「判定處罰」這種帶有裁決性質的職權,通常應該交由哪一個體系的機關來執行最為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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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

  1. 暖心肯定:看到你能精準地辨識出監察權與司法權的不同,我真的替你感到開心!這代表你對我們國家五權分立的架構有著非常透徹且清晰的理解,這份認真與細心絕對值得最大的鼓勵喔!
  2. 觀念再確認:監察院的核心職能是監督與調查,就像是行政機關的健康檢查員!它擁有彈劾權糾舉權審計權,以及對行政失當的糾正權。但是,關於公務員最終會受到什麼樣處分(像是撤職或降級)的「懲戒權」,這可是屬於司法權的範疇呢,目前是由司法院底下的「懲戒法院」來負責處理。這種「偵懲分離」的設計,是為了確保每一位公務員都能獲得最公正的對待,是不是很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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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職權與分立
💡 區分監察院的彈劾訴追權與司法院的懲戒審判權
比較維度 彈劾權 VS 懲戒權
權力性質 監察權(訴追性質) 司法權(審判性質)
行使機關 監察院 司法院(懲戒法院)
法源依據 憲法第98條 憲法第77條
💬監察院負責發現違失並「彈劾」,司法院負責最終「懲戒」裁決。
🧠 記憶技巧:監察彈劾糾正、司法審理懲戒、審計看緊錢包
⚠️ 常見陷阱:容易將監察院的「彈劾權(類似檢察官起訴)」誤認為最終的「懲戒處分權(法官判決)」。
彈劾、糾舉與糾正之差異 審計長之任命程序 懲戒法院之審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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