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3 題
依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下列關於監察院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 B 監察院對於中央公務人員之彈劾,須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之提議,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 C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調閱各種有關文件
- D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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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當總統提名司法院大法官、考試委員或監察委員時,現行制度是由哪一個國家機關負責進行審核並行使「人事同意權」?這個職權在憲法增修後,是否還留在原來的機關手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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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監察院敘述錯誤的選項,正確解答為選項 A。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32號明示,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以及「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由此可知,監察院之憲法職權僅包含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不包含「同意權」;而關於監察院之人事同意權,係由總統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後,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選項 A 稱監察院行使同意權,顯與上開解釋意旨及法條明文不符,故為錯誤之敘述。
監察院職權與組織
💡 監察院已無人事同意權,彈劾案門檻依增修條文規定辦理。
| 比較維度 | 監察院 | VS | 立法院 |
|---|---|---|---|
| 人事同意權 | 無(已修憲廢除) | — | 有(司、考、監) |
| 彈劾對象 | 一般公務人員 | — | 總統、副總統 |
| 糾正權 | 有(針對行政機關) | — | 無 |
💬監察院核心職權為彈劾、糾舉、審計;人事同意權已轉由立法院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