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3 題
依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下列關於監察院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 B 監察院對於中央公務人員之彈劾,須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之提議,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 C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調閱各種有關文件
- D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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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一下,在現行的權力制衡體系中,當總統提名司法院大法官或考試委員時,最終是由哪一個憲法機關負責召開審查會,並投票決定是否『同意』這些人事任命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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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的表現!你對憲法架構的變遷掌握得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 這題的關鍵在於「同意權」的歸屬。根據憲法增修條文,原本屬於監察院對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人員的人事同意權,已移轉給立法院行使。因此,現行監察院的職權僅餘彈劾、糾舉及審計權,選項 (A) 將「同意權」列入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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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之職權與定位
💡 監察院職權於修憲後不再保有同意權,且監委行使職權具獨立性。
| 比較維度 | 憲法本文之監察院 | VS | 憲法增修條文之監察院 |
|---|---|---|---|
| 職權內容 | 含同意權、彈劾、糾舉、審計 | — | 僅餘彈劾、糾舉、審計、糾正 |
| 同意權歸屬 | 由監察院行使部分人事同意 | — | 職權取消,改由立法院行使 |
| 成員產生 | 省市議會等地方議會選舉 | — |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 |
💬修憲後監察院定位由「民意機關」轉為「準司法機關」,且不再保有同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