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3 題
依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下列關於監察院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 B 監察院對於中央公務人員之彈劾,須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之提議,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 C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調閱各種有關文件
- D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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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一下,在現行的權力制衡體系中,當總統提名司法院大法官或考試委員時,最終是由哪一個憲法機關負責召開審查會,並投票決定是否『同意』這些人事任命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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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監察院敘述錯誤的選項,正確解答為選項 A。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32號明示,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以及「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由此可知,監察院之憲法職權僅包含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不包含「同意權」;而關於監察院之人事同意權,係由總統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後,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選項 A 稱監察院行使同意權,顯與上開解釋意旨及法條明文不符,故為錯誤之敘述。
監察院之職權與定位
💡 監察院職權於修憲後不再保有同意權,且監委行使職權具獨立性。
| 比較維度 | 憲法本文之監察院 | VS | 憲法增修條文之監察院 |
|---|---|---|---|
| 職權內容 | 含同意權、彈劾、糾舉、審計 | — | 僅餘彈劾、糾舉、審計、糾正 |
| 同意權歸屬 | 由監察院行使部分人事同意 | — | 職權取消,改由立法院行使 |
| 成員產生 | 省市議會等地方議會選舉 | — |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 |
💬修憲後監察院定位由「民意機關」轉為「準司法機關」,且不再保有同意權。